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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风采

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进程,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学校特设立“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面向将在我校或已在我校学习的外国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学习汉语语言与文化的进修生(以下简称“汉语生”)。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四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为3类:学位生入学奖学金(以下简称A类奖学金)、汉语生入学奖学金(以下简称B类奖学金)和在读生学业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C类奖学金)。

第五条 A类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将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等级和颁发金额为:

(一)一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全年学费的70%;

(二)二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全年学费的40%;

(三)三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全年学费的20%。

第六条 B类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将在我校学习汉语的外国留学生。等级和颁发金额为:

(一)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民币/学期/生;

(二)二等奖学金,1500元人民币/学期/生;

(三)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民币/学期/生。

第七条 C类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已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和已在我校学习超过1学期的汉语生。等级和颁发金额为:

(一)一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全年学费的60%;

(二)二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全年学费的30%;

(二)三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全年学费的20%。

第八条 获奖留学生的比例,学位生为70%,汉语生为50%。A、B、C类奖学金3个等级的授奖比例均为1:2:5。具体的比例根据当年的奖学金总额度和学生人数上下浮动。

第九条 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家“孔子学院奖学金”或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学位生和汉语生,原则上不参与所在学期或学年的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活动。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十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A类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

(一)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二)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三)申请就读本科者,须高中毕业;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

(四)学业成绩优良;

(五)汉语水平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

(一)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二)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三)申请人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学业成绩优良。

第十二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C类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

(一)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二)在校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三)学业成绩优良;

(四)考勤情况优良: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考勤排名须为班级前1/6以上;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考勤排名须为班级前1/3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考勤排名须为班级前1/2以上;

(五)积极参与课内外以及校内外学术、文体等交流活动。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者可根据自己的申请条件和要求,选择填写《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A类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和《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C类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这3种表格均可在温州大学国际合作学院网站下载。

第十四条 符合A类奖学金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每年5月10日之前(注:普通学位生申请入学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底)向温州大学国际合作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A类奖学金申请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在读学校提供的正式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来华学习计划,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五)汉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七)申请学习设计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

(八)健康证明(复印件),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九)其他证明自己优秀表现的证书或材料,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第十五条 符合B类奖学金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每年5月10日之前或11月20日之前(注:普通汉语生申请入学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底或1月中旬)向温州大学国际合作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申请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在读学校提供的正式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五)健康证明(复印件),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六)其他证明自己优秀表现的证书或材料,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第十六条 符合C类奖学金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每年9月10日之前向温州大学国际合作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C类奖学金申请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学年(上一年自9月起的秋季学期和当年自2月起的春季学期)的学习成绩单(中文及英文);

(三)学年(上一年自9月起的秋季学期和当年自2月起的春季学期)的考勤记录;

(四)其他证明自己优秀表现的证书或材料,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五)健康证明(复印件),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为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外事处、国际合作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等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学院,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与相关学院协商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材料上报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最终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于每年 6月中旬公布A类奖学金评审结果,每年1月初和6月中旬公布B类奖学金评审结果,每年10月中旬公布C类奖学金评审结果;各评审结果公布后将在国际合作学院网站公示1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通知奖学金获得者本人,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申请者须签署声明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一份由奖学金获得者本人保管。如奖学金获得者违反有关法规和校规,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取消其奖学金资格,中止奖学金发放或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发放一览表》,经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并通知奖学金获得者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A、B类奖学金获得者于入学之日起30天内办理上述手续,按学期一次性发放;C类奖学金获得者于公布之日起30内办理上述手续,按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三条 获得A、B类奖学金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及缴费手续,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奖学金处理。在奖学金期间不得无故办理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手续,否则将中止或取消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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